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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3 16:35 阅读(

申请人“苏州华鹏热缩材料有限公司”因第10402623号“华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084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5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09月10日至2018年09月09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人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及市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宣传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应予撤销。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交换以便质证。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原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
  原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被申请人委托的广告推广公司的资质、申请人网络推广截图及网络推广发票;
  2、原被申请人参展图片及相关展会邀请函;
  3、原被申请人的相关资质证书;
  4、原被申请人销售产品的《材料采购合同》、《买卖合同》及发票;
  5、原被申请人的企业图片及产品图片;
  6、原被申请人的产品检测报告。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原被申请人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原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为:1、原被申请人的产品销售发票;2、原被申请人的相关资质证书;3、原被申请人的产品图片及产品手册;4、原被申请人的产品检测报告;5、原被申请人的企业宣传影片。
  商标局将原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被申请人于商标局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进行了质证,认为原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天津华鹏伟业节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01月0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06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7类石棉石板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于2019年11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天津华鹏中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目前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
  商标局认为,2001《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商标闲置,促进商标使用,真正发挥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识别作用。本案中,原被申请人于复审程序及撤三程序中提交的网络推广证据及企业宣传片、企业资质证书显示,原被申请人为实际经营的具有相关行业资质的节能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原被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图片及参展图片、邀请函显示,原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宣传推广。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采购合同》、《买卖合同》、销售发票、产品实物图片显示,原被申请人于规定期间内销售了标示复审商标的岩棉板、挤塑板、聚苯板、保温材料等商品。原被申请人提交的《检测报告》显示,其于规定期间内将其生产的聚氨酯板材、保温用岩棉制品、泡沫板等保温材料进行了检测检验并被检测机构认定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综上,原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内在岩棉板、挤塑板、聚苯板、保温材料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与其实际使用的岩棉板、挤塑板、聚苯板、保温材料等商品相类似的石棉石板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10402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