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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626658号“中力伟业ZLC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3 16:1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6658号“中力伟业ZLC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68403号“中力CCSC及图”商标、第9968382号“中力12”商标、第5677442号“中力国际ZHONGLI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录像带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翻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有具有显著识别作用的文字“中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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