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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TI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3 15:33 阅读(

申请人“阿曼达曼奈柯斯控股有限两合公司”因第3977665号“POWERTI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979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8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04月03日至2018年04月0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使用复审商标,其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于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江苏久正光电有限公司参加“2017年中国(深圳)国际触摸屏与显示展览会”的相关资料;
  3、江苏久正光电有限公司销售给大陆厂商的销售资料及增值税发票;
  4、产品型录;
  5、产品货箱照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证据材料,该部分证据材料均包含在被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
  商标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寄送至申请人,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图片类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主体名称以及使用的具体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类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图样,且数量和金额无法对应。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于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6年4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用介面卡;微处理机;监视器(计算机硬件);数量显示器;电子监听仪器;半导体;电声组合件;晶片(锗片);半导体器件”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本案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9类“计算机”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许可江苏久正光电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许可期限为2016年4月28日至2026年4月27日。由证据2可知被许可使用人江苏久正光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参加了2017中国(深圳)国际触摸屏与显示展览会,参展图片中显示有复审商标。证据3显示被许可使用人于2017年8月16日销售给传宇通讯(苏州)有限公司“液晶显示器模组”产品,产品型号为PH320240T-023-I02Q,有相应的原物料采购单、发货单、增值税发票等予以佐证,各单据中的产品统计数量、产品型号、金额等可以相互对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系标有复审商标产品型录,该产品型录中含有上述产品型号。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将“POWERTIP及图”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使用。鉴于液晶显示器模组商品并非《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上规定的规范商品,但该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全部复审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群体等方面上存在密切联系,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驳回商标:


申请商标-3977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