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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 TAILOR DENIM”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3 15:26 阅读(

申请人“北京东方仁风科贸有限公司”因国际注册第929724号“TOM TAILOR DENI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684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8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09月12日至2018年09月11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人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查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宣传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关于“TOM TAILOR”介绍;
  2、《财经新闻》、《中商情报网》、《网易新闻》关于“TOM TAILOR”启动中国市场的报道;
  3、被申请人的微信公众号关于“TOM TAILOR”的文章;
  4、“TOM TAILOR”在中国的门店及网上销售平台的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一致。
  商标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被申请人于商标局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进行了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04月23日经商标局国际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用品/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续展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商标局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商标闲置,促进商标使用,真正发挥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识别作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中的百度百科及《财经新闻》、《中商情报网》、《网易新闻》对被申请人于规定期间内在中国开设“TOM TAILOR”服装及配饰商店进行了宣传报道。“TOM TAILOR”英文字母系本案复审商标的显著标识之意。其中证据2中的《中商情报网》的报道还显示被申请人于上海虹桥的旗舰店销售“TOM TAILOR DENIM”的服装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的微信公众号的相关文章显示,被申请人于规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宣传推广。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的门店图片亦显示了“TOM TAILOR DENIM”的店面招牌。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内在服装用品/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G929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