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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BMW”商标撤销复审
发布于 2020-02-13 15:20 阅读()
申请人“ 申请人因第10059034号“SNBMW”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052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8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09月19日至2018年09月18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人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了解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宣传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应予撤销。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交换以便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关于“SNBMW”的搜索结果;
2、京东商城关于“SNBMW”的店铺商品图片及销售记录。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为:1、天猫商城关于“SNBMW”的店铺商品图片及销售记录;2、标示复审商标的商品实物图片;3、销售发票。
商标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被申请人于商标局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进行了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键盘、头戴耳机、电池充电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家用遥控器、低压电源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于2015年5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商标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复审程序及撤三程序中提交的天猫、京东商城的商品图片、交易记录、标示复审商标的商品实物图片、销售发票等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于规定期间内,通过天猫及京东商城销售了电源适配器、电源线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内在电源适配器、电源线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与其实际使用的电源适配器、电源线商品相类似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逆变器(电)、低压电源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内在除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逆变器(电)、低压电源商品外的计算机键盘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逆变器(电)、低压电源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因第10059034号“SNBMW”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052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8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09月19日至2018年09月18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人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了解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宣传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应予撤销。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交换以便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关于“SNBMW”的搜索结果;
2、京东商城关于“SNBMW”的店铺商品图片及销售记录。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为:1、天猫商城关于“SNBMW”的店铺商品图片及销售记录;2、标示复审商标的商品实物图片;3、销售发票。
商标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被申请人于商标局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进行了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键盘、头戴耳机、电池充电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家用遥控器、低压电源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于2015年5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商标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复审程序及撤三程序中提交的天猫、京东商城的商品图片、交易记录、标示复审商标的商品实物图片、销售发票等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于规定期间内,通过天猫及京东商城销售了电源适配器、电源线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内在电源适配器、电源线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与其实际使用的电源适配器、电源线商品相类似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逆变器(电)、低压电源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内在除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逆变器(电)、低压电源商品外的计算机键盘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逆变器(电)、低压电源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09月19日至2018年09月18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人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了解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宣传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应予撤销。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交换以便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关于“SNBMW”的搜索结果;
2、京东商城关于“SNBMW”的店铺商品图片及销售记录。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为:1、天猫商城关于“SNBMW”的店铺商品图片及销售记录;2、标示复审商标的商品实物图片;3、销售发票。
商标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被申请人于商标局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进行了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键盘、头戴耳机、电池充电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家用遥控器、低压电源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于2015年5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商标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复审程序及撤三程序中提交的天猫、京东商城的商品图片、交易记录、标示复审商标的商品实物图片、销售发票等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于规定期间内,通过天猫及京东商城销售了电源适配器、电源线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内在电源适配器、电源线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与其实际使用的电源适配器、电源线商品相类似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逆变器(电)、低压电源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内在除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逆变器(电)、低压电源商品外的计算机键盘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逆变器(电)、低压电源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因第10059034号“SNBMW”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052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8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09月19日至2018年09月18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人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了解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宣传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应予撤销。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交换以便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关于“SNBMW”的搜索结果;
2、京东商城关于“SNBMW”的店铺商品图片及销售记录。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为:1、天猫商城关于“SNBMW”的店铺商品图片及销售记录;2、标示复审商标的商品实物图片;3、销售发票。
商标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被申请人于商标局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进行了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键盘、头戴耳机、电池充电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家用遥控器、低压电源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于2015年5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商标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复审程序及撤三程序中提交的天猫、京东商城的商品图片、交易记录、标示复审商标的商品实物图片、销售发票等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于规定期间内,通过天猫及京东商城销售了电源适配器、电源线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内在电源适配器、电源线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与其实际使用的电源适配器、电源线商品相类似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逆变器(电)、低压电源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内在除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逆变器(电)、低压电源商品外的计算机键盘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逆变器(电)、低压电源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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