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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14138号“仁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3 15:03 阅读(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6]第0000029535号《关于第10514138号“仁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23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5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被诉决定认定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油炸土豆片、低脂土豆片、腌制蔬菜、豆奶(牛奶替代品)、蔬菜色拉、果冻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87298号“九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12968号“九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94565号“六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并无不当。但是,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二在土豆片(油炸)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三在水果色拉商品上的注册均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油炸土豆片、低脂土豆片商品上注册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应根据该新发生的事实变更情况,重新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重审时,引证商标二在土豆片(油炸)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在水果色拉商品上的注册均已被撤销,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已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油炸土豆片、低脂土豆片商品上注册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此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油炸土豆片、低脂土豆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已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被异议商标由汉字“仁”及图形组成,引证商标一、二均由汉字“九仁”及图形组成,引证商标三由汉字“六仁”及图形组成。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豆奶(牛奶替代品)、蔬菜色拉、果冻(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豆奶(牛奶替代品)、果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我局对原裁定的其他内容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油炸土豆片、低脂土豆片复审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