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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38283号“NAHEF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3 14:2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38283号“NAHEF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52307号“卓璇及图”商标、第31250110号“卓璇及图”商标、第10390474号图形商标有区别,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