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海投”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3 14:22 阅读()
被申请人“厦门海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商标局商评字[2018]第0000160367号《关于第8606902号“海投”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11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不服北京知产法院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61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2018)京73行初字第11144号行政判决书及商评字[2018]第0000160367号《关于第8606902号“海投”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并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评审阶段及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其注册在上述服务上应该予以维持。
根据法院判决,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在评审阶段及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在上述服务上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商业管理咨询、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服务,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在上述服务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评审阶段及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其注册在上述服务上应该予以维持。
根据法院判决,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在评审阶段及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在上述服务上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商业管理咨询、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服务,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在上述服务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