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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561953号“豆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3 14:1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1953号“豆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经营范围并不涉及商标代理业务。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第9246456号“温柔的豆腐及图”商标的延伸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第9246456号商标档案、“豆腐”百度百科词语解释、备案代理机构查询结果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中文文字“豆腐”,指定使用在“糕点”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之时,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服务”,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所规定的“代理服务”。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是否变更经营范围不影响该条款的认定。
另,申请商标文字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第9246456号商标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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