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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17660号“特鲁多”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3 14:15 阅读(

申请人因第20217660号“特鲁多”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5645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12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一主要异议理由:一、“特鲁多”为医学界知名的医学家,在医学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与“特鲁多”医生姓名完全相同,并注册使用在第44类医药咨询等服务上,极易使相关公众将申请人提供的服务与“特鲁多”医生之间具有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并产生不良影响。二、被异议商标与知名医生姓名相同,其作为商标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三、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时具有明显的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一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引擎上关于“特鲁多”医生信息的网页截图。
  原异议人二主要异议理由:“特鲁多”不仅是医学界知名的医学家,在医学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特鲁多”与现任加拿大总理姓名相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特鲁多”是英文姓氏“TRUDEAU”对应的中文音译,虽然确有姓氏为“特鲁多”的美国医生,但其知名度和影响力尚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鉴于加拿大现任总理JUSTIN TRUDEAU在我国的媒体报道中被称为“特鲁多”,现阶段“特鲁多”已与加拿大现任总理产生对应关系,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具有美好、吉祥、善良的寓意,符合新时代社会主义价值观。二、加拿大现任总理JUSTIN TRUDEAU具有贾斯廷·杜鲁多等多种中文译名,并非只有“特鲁多”一种译法。被异议商标与加拿大现任总理JUSTIN TRUDEAU不存在必然的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也不会产生任何政治上的不良影响。三、申请人已在第9类商品上获准注册与被异议商标相同的商标。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上关于加拿大现任总理的信息截图、申请人名下的其他商标档案等材料复印件。
  原异议人一、二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均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6月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药咨询等服务上,经初步审定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一、二提出异议,针对上述异议申请我局作出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以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1、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1,《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由中文“特鲁多”构成,该文字组合与加拿大现任总理贾斯廷·特鲁多(JUSTIN TRUDEAU)的姓氏“特鲁多”文字构成相同。若将其注册为商标使用,易对我国政治外交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2,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按摩等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