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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99873号“无谷低敏”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3 14:15 阅读(

申请人因第20099873号“无谷低敏”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5469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12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无谷低敏”为不含谷类、过敏概率低的宠物食品的统称,将其用在动物食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宠物的健康有直接联系。同时,被异议商标直接表述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上关于“无谷低敏”的介绍;2、网络销售平台上关于其他商家推广宠物食品截图等材料复印件。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无谷低敏”指定使用于第31类动物饲料、人或动物食用海藻等商品上。“无谷低敏”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及功能特点,应不予注册。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明显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描述宠物食品的功能及特点。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现代汉语词典》上相关页复印件;
  2、被异议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
  3、《宠物饲料(宠物食品)标签》和《全价宠物食品犬粮》复印件。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5月2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饲料等商品上,经初步审定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针对该异议申请我局作出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以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1、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1,被异议商标由文字“无谷低敏”构成,其中“无谷”通常指无谷粮,主要是指不含玉米、小麦等谷类的宠物食品。“低敏”一般指低致敏性配方。“无谷低敏”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食品、饲料等商品上,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对商品的原料及功能特点的描述性用语,因而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2,《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