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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23863号“圣罗兰”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3 14:14 阅读(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514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1048553号“圣罗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相应的答辩意见。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圣罗兰”指定使用在第24类“仿兽皮的织物、装饰织品”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毛巾被”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汉字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室亚麻布(服装除外)、床罩、家电遮盖物”等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对被异议商标在“浴室亚麻布(服装除外);卫生绒布;妇女卫生绒布;纺织品毛巾;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手帕;纺织品洗脸巾;卸妆布巾;卸妆用纺织物;浴巾;地巾;床罩;被子;床垫遮盖物;纸制床罩;旅行用毯(膝盖保暖用);床单(纺织品);鸭绒被;床单和枕套;褥垫套;蚊帐;枕套;床上用覆盖物;睡袋(被子替代物);装饰用枕巾;床上用毯;毛巾被;枕巾;被絮;被面;褥子;棉毯;毛毯;丝毯;帐沿;床沿;帐帘;床帏;塑料床单;被罩;床单;狭长桌布;油布(作桌布用);桌布(非纸制);粗毛台毯;家具罩(宽大的);家具遮盖物;餐桌用布(非纸制);家用塑料遮盖物;塑料家具罩;杯垫(餐桌用布);杯盘垫(非纸制);餐具垫(非纸制);垫子用罩;纺织品制家具罩;家电遮盖物;缝纫机罩;台毯;纺织品制窗帘圈;门帘;浴罩;纺织品或塑料浴帘;网状窗帘;纺织品或塑料帘”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公然剽窃和复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且其已被不予核准注册,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阻碍。被异议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其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原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及个人申请注册了诸多与申请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有不正当性及欺骗性,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极易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的不予注册决定书;
  2、有关申请人及其品牌、产品、创始人的介绍资料(部分含公证件);
  3、宣传册公证件;
  4、国家图书馆出具的申请人对其产品、品牌宣传的有关证明资料、相关报道资料;
  5、广告宣传页面及广告计划表;
  6、广告费用一览表的公证认证资料;
  7、专卖店的有关公证书;
  8、加盟协议公证认证件及翻译件;
  9、相关企业营业执照、批复;
  10、房屋租赁合同;
  11、销售额统计表;
  12、销售记录单公证件;
  13、销售发票;
  14、商品订单及翻译;
  15、货物报关单、商品清单;
  16、相关声明;
  17、对外贸易登记表;
  18、商标授权资料;
  19、联销合同及公证认证书;
  20、结算单;
  21、户外广告资料;
  22、配送中心合同书;
  23、国图检索报告;
  24、媒体宣传计划表;
  25、吊牌及包装样品图片;
  26、网络搜索页面;
  27、相关审计报告;
  28、招聘资料;
  29、纳税资料;
  30、薪酬资料及医保资料;
  31、荣誉资料;
  32、维权资料;
  33、有关行政裁决书、判决书;
  34、原异议人商标资料;
  35、相关主体的工商资料、名片、官网、授权资料、网页公证件、身份证明资料、销售发票及吊牌、混淆商品的有关报道及公证件;
  36、原异议人产品手册、微信公众号等相关网页。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申请人于2018年7月4日向我局提交补充意见,称其为“圣罗兰”商标的真实所有人,原异议人公然剽窃和复制其引证商标并对被异议商标恶意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程度的商标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原异议人主观恶意明显,大量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将被不予核准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补充了相关判决、网页公证件、报道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申请人另于2018年9月20日、2019年3月25日、2019年4月3日、2019年4月16日提交了补充材料,主要理由均为:原异议人关联公司注销了部分商标,引证商标恶意剽窃、复制申请人的商标,且原异议人已撤回引证商标的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且引证商标已因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不予核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障碍。申请人补充提交了相关商标的判决书、报道资料、宣传资料、网页资料、行政裁决书等。
  经复审查明:一、被异议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12年11月30日在第24类台球布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除“热敷胶粘纤维布;航空气球用不透气织物;布棚;玻璃布;非文具用胶布;塑料材料(纤维代用品);无纺布;布制标签;纺织用玻璃纤维织物;纺织品制过滤材料;金属棉(太空棉);过滤布;帘子布;聚丙烯编织布;滤气呢;树脂布;纺织品制墙上挂毯”外的其余商品上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经审理被异议商标在“仿兽皮的织物;装饰织品;台球布;织物;筛布;硬(麻)布;锦缎;纺织织物;布;挂毯和刺绣用粗帆布;大麻织物;麻布;片状纺织品帽衬;鞋的衬里织物;鞋用织物;啥味呢(布料);丝绒;棉织品;坚质条纹棉布(亚麻布);绉布(织物);重绉纹织物;缎子;内衣用织物;衬料(纺织品);旗布;纺织的弹性布料;绣花图案布;法兰绒(织物);起绒粗呢(布);干酪布;凸纹条格细平布;粗斜纹布;纱布(布);马毛与绒布混织物(粗麻布);印花丝织品;印花棉布;平针织物(纤维);黄麻织品;毛料布;亚麻布;菱形花纹亚麻布;带菱形图案的亚麻布;家用亚麻布;斜纹厚绒布;苎麻织品;人造丝织品;丝绸(布料);薄纱;茅草纤维织物;塔夫绸(布);编织织物;轻薄织物(布料);白布;绳绒线织物;纺织纤维织物;牛津布;帆布;毛巾布;蚊帐织布;领衬布、衬布;纱绢;单丝筛绢;夏布罗纹;麻皮布;麻绒;静电植绒布;呢绒;丝织、交织图画;织锦人像;丝绒绢画;剪绢画;手绣、机绣图画;丝织美术品;毡;纺织品制印刷机垫;造纸毛毯(毛巾);纺织品制马桶盖罩;洗涤用连指手套;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哈达;旗帜;旗(非纸制);寿衣;篦麻绢纺”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在“浴室亚麻布(服装除外);卫生绒布;妇女卫生绒布;纺织品毛巾;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手帕;纺织品洗脸巾;卸妆布巾;卸妆用纺织物;浴巾;地巾;床罩;被子;床垫遮盖物;纸制床罩;旅行用毯(膝盖保暖用);床单(纺织品);鸭绒被;床单和枕套;褥垫套;蚊帐;枕套;床上用覆盖物;睡袋(被子替代物);装饰用枕巾;床上用毯;毛巾被;枕巾;被絮;被面;褥子;棉毯;毛毯;丝毯;帐沿;床沿;帐帘;床帏;塑料床单;被罩;床单;狭长桌布;油布(作桌布用);桌布(非纸制);粗毛台毯;家具罩(宽大的);家具遮盖物;餐桌用布(非纸制);家用塑料遮盖物;塑料家具罩;杯垫(餐桌用布);杯盘垫(非纸制);餐具垫(非纸制);垫子用罩;纺织品制家具罩;家电遮盖物;缝纫机罩;台毯;纺织品制窗帘圈;门帘;纺织品或塑料帘;网状窗帘;纺织品或塑料浴帘;浴罩”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二、引证商标先于争议商标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经审理被不予核准注册,原异议人不服,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我局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054320号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3月20日,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撤回该评审申请的申请书。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的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不予核准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