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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3 14:30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3月28日对第22560892号“张家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文字商标,由汉字“张家界”横向排列而成,无其它任何艺术化修饰。争议商标设计风格简单、明了,在商标的排列、组合和构造等方面都没有特殊性。争议商标“张家界”完整包含地级市名称,申请人认为,将“张家界”注册为商标,是对行政区划地名的垄断,扰乱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0日申请注册,2018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8年2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本案争议商标“张家界”虽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构成上述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