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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21619号“IMPERIAL PORCELAIN ST.PETERSBURG 1744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3 13:3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21619号“IMPERIAL PORCELAIN ST.PETERSBURG 1744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中的“ST.PETERSBURG”位于商标整体的最下方,字号较小,其仅仅是暗示了申请人商品的来源是圣彼得堡城市。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6600号“IMPERIA”商标、国际注册第840264号“IMPER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
  “ST.PETERSBURG”可译为“圣彼得堡”,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中含有“ST.PETERSBURG”,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