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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美丽说应用”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3 13:49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3日对第23823898号“鲜花美丽说应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电商平台运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已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838368号“美丽说”商标、第15274881号“美丽说 MEILISHUO.COM及图”商标、第16150403号“美丽说 MEILISHUO.COM及图”商标、第20386734号“美丽说 白领的全球导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美丽说”拥有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势必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美丽说广告发布合同;2、美丽说电视广告截图、橱窗广告;3、电商平台店铺入驻协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8年4月20日核准注册。2018年11月20日经审查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其专用期限至2028年4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所有,均申请在先,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上。其中引证商标四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7年7月21日,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四申请在先,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通过初步审定,因此争议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的内容,而应由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如下:
  首先,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争议商标由文字“鲜花美丽说应用”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主要识别部分“美丽说”,各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该款所指的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具体到商号权是指将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注册为商标损害在先权利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虽然双方商标在隔离状态下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但争议商标“鲜花美丽说应用”与申请人商号尚有一定的区别,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