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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89045号“平之梦PZ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3 13:1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89045号“平之梦PZ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40988号“PZM”商标、第29044892号“品•臻•美PZM及图”商标、第31796412号“PZ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显著识别部分“PZM”与引证商标一、三以及引证商标二的外文显著识别部分“PZM”相同,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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