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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途者LINGTUZHE”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3 12:28 阅读()
申请人“嘉兴市大地纺织有限公司”因第11407177号“领途者LINGTUZH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5028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0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诞生以来便投入了实际使用,申请人将于期限内补充复审商标的使用及宣传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8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12类汽车、婴儿车等商品上。2018年5月18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2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12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诞生以来便投入了实际使用,申请人将于期限内补充复审商标的使用及宣传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8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12类汽车、婴儿车等商品上。2018年5月18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2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12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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