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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3 12:15 阅读()
申请人“张应启”因第1955806号“STA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837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5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07月12日至2018年07月11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复审商标在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服务等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就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进行质证,无法判断被申请人是否真实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服务等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持续使用的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在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服务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许可星空华文中国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空公司)在中国使用复审商标的声明书;
2.被申请人许可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在中国使用复审商标的声明书;
3.中视卫星电视节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公司)的相关介绍;
4.星空公司委托中视公司在中国境内落地事宜的授权委托书;
5.星空卫视《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协议书》;
6.星空公司委托中视公司在中国境内落地事宜的发票;
7.星空卫视频道节目单节选;
8.尼尔森网联媒介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研究报告;
9.星空卫视频道广告刊例价;
10.2015年第19届全球华语榜中榜节目视频;
11.2016年第20届全球华语榜中榜大屏制作合同复印件;
12.《今晚报》第20届全球华语榜中榜启动仪式报道;
13.2016年第20届全球华语榜中榜在百度百科中的信息页;
14.2016年第20届全球华语榜中榜在搜狐视频的报道;
15.灿星公司信笺;
16.灿星公司上海办公室墙面装饰。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致。
商标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作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与是否用于实际使用无关、或缺乏真实性,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0年12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02年10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8类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服务等服务上。2018年7月12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服务等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8类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服务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5、6、7、8、9、10、12、13、14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11缺乏相应佐证,不足以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15、16为自制证据,在缺乏相应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故,即使证据1、2能够证明星空公司、灿星公司在指定期间内系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8类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服务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07月12日至2018年07月11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复审商标在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服务等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就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进行质证,无法判断被申请人是否真实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服务等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持续使用的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在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服务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许可星空华文中国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空公司)在中国使用复审商标的声明书;
2.被申请人许可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在中国使用复审商标的声明书;
3.中视卫星电视节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公司)的相关介绍;
4.星空公司委托中视公司在中国境内落地事宜的授权委托书;
5.星空卫视《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协议书》;
6.星空公司委托中视公司在中国境内落地事宜的发票;
7.星空卫视频道节目单节选;
8.尼尔森网联媒介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研究报告;
9.星空卫视频道广告刊例价;
10.2015年第19届全球华语榜中榜节目视频;
11.2016年第20届全球华语榜中榜大屏制作合同复印件;
12.《今晚报》第20届全球华语榜中榜启动仪式报道;
13.2016年第20届全球华语榜中榜在百度百科中的信息页;
14.2016年第20届全球华语榜中榜在搜狐视频的报道;
15.灿星公司信笺;
16.灿星公司上海办公室墙面装饰。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致。
商标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作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与是否用于实际使用无关、或缺乏真实性,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0年12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02年10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8类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服务等服务上。2018年7月12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服务等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8类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服务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5、6、7、8、9、10、12、13、14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11缺乏相应佐证,不足以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15、16为自制证据,在缺乏相应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故,即使证据1、2能够证明星空公司、灿星公司在指定期间内系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8类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服务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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