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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猫QIMAO”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3 12:03 阅读(

申请人“北京友沃易乐科技有限公司”因第11284967号“奇猫QIMA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683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0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6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注册成功后一直在使用,被申请人具有恶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服务合同及对应的增值税发票;
  2.授权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3.授权书及相关发票、销售合同及发票;体检合作协议及发票;
  4. 广告服务费、技术服务费、软件服务费发票;
  5.网站宣传页面照片;
  6.申请人介绍手册。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7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12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系统分析、技术研究等服务上。2018年5月7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2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证据1表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提供了“奇猫”服务,包括奇猫系统平台租用服务、维护升级服务,并有对应的增值税发票与之形成佐证。故,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奇猫系统平台租用、维护升级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奇猫系统平台租用服务、维护升级服务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的一种,故复审商标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及与之类似的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维护、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咨询、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上应予以维持。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包装设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包装设计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11284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