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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034351号“普度仕PURDUES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3 11:4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34351号“普度仕PURDUE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5840号图形商标、第157560号“SPEED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549415A号图形商标、第30033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普度”为佛教用语,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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