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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菲特S SOFITE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3 11:39 阅读(

 申请人“王卫”因第4477789号“索菲特S SOFI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4714号决定,于2018年10月30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4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材料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授权上海胤灿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2、产品照片及线上店铺宣传照片复印件;3、被许可人销售发票复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申请人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指向被申请人,无法证明被申请人为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者,且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存在瑕疵,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天猫、京东等网上平台关于“梁祝黄酒旗舰店”、“梁祝冬酿花雕品牌旗舰店”、“冰青青梅酒官方旗舰店”店铺搜索记录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1月2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商标局决定异议不成立,准予该商标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4年1月28日的《商标公告》上。2017年12月25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商标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证据1显示,2014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上海胤灿实业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2014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证据3为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给他人开具的销售发票,货物名称显示为“索菲特红酒”,结合证据2带有复审商标的红酒图片及网上平台销售该红酒的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红酒商品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白兰地等全部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红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4477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