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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ZHONGZ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3 11:32 阅读()
申请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因第780904号“种子ZHONGZ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2846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6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5年07月11日至2018年07月10日(以下简称复审期间)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汪国仓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种子”商标自1995年注册以来,主要使用在白酒上,经过一次转让和三次续展,自1994年至今已经有25年,作为最早的核心商标,在每款申请人的产品上,与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商整体结合体现,并大量应用在广告、包装、广宣品上等。经查被申请人为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负责人,熟知和应知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恶意撤销该商标,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精神,也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复审商标注册、转让及续展信息;2、“种子”最早使用及持续使用证据,包括销售发票、媒体报道、产品照片、广宣品照片、广告宣传照片;3、产品使用照片及广告宣传证据;4、“种子”商标被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证据;5、2015-2018年销售发票;6、近三年销售合同;7、2015-2018年审计报告;8、近三年税收完税证明;9、2014-2017年缴税证明;10、2015-2018年质量检验报告;11、在先商标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安徽省阜阳酿酒总厂于1994年3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1995年10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限至2025年10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2008年12月7日转让于“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1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经审理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复审申请。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及产品照片,显示复审商标在“白酒”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显示时间是在复审期间内,且申请人提交了广宣品照片等,证据显示了复审商标,结合所有在案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白酒”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与“白酒”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撤销商标:
商标局决定认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5年07月11日至2018年07月10日(以下简称复审期间)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汪国仓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种子”商标自1995年注册以来,主要使用在白酒上,经过一次转让和三次续展,自1994年至今已经有25年,作为最早的核心商标,在每款申请人的产品上,与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商整体结合体现,并大量应用在广告、包装、广宣品上等。经查被申请人为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负责人,熟知和应知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恶意撤销该商标,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精神,也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复审商标注册、转让及续展信息;2、“种子”最早使用及持续使用证据,包括销售发票、媒体报道、产品照片、广宣品照片、广告宣传照片;3、产品使用照片及广告宣传证据;4、“种子”商标被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证据;5、2015-2018年销售发票;6、近三年销售合同;7、2015-2018年审计报告;8、近三年税收完税证明;9、2014-2017年缴税证明;10、2015-2018年质量检验报告;11、在先商标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安徽省阜阳酿酒总厂于1994年3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1995年10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限至2025年10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2008年12月7日转让于“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1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经审理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复审申请。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及产品照片,显示复审商标在“白酒”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显示时间是在复审期间内,且申请人提交了广宣品照片等,证据显示了复审商标,结合所有在案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白酒”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与“白酒”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撤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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