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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732043号“波波医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3 11:2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32043号“波波医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整体,与红十字外观上有较大区别,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极强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了固定的联系。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相近,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