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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MIG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3 11:17 阅读(

申请人“伊马克股份公司”因第13254769号“PRIMIG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491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6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5日期间进行了使用,故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并未进行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商标局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信息;
  2、销售合同及发票;
  3、产品照片、宣传资料、广告宣传发票;
  4、作品登记证书;
  5、捐款证书、荣誉证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及证据,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9月17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5年1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8类钱包等。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月20日。
  商标局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商标局查明的事实和《商标法》的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5日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注册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中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发票等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书包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荣誉证书及相关相关材料可以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鉴于书包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包;旅行用大衣箱;背包;公文箱;手提包;公文包;旅行包(箱);皮箱或皮纸板箱;运动包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书包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钱包;旅行用大衣箱;背包;公文箱;手提包;公文包;旅行包(箱);皮箱或皮纸板箱;运动包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钱包;书包;旅行用大衣箱;背包;公文箱;手提包;公文包;旅行包(箱);皮箱或皮纸板箱;运动包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鉴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书包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伞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被申请人在书包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视为复审商标在伞商品上的使用。加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伞商品上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钱包;书包;旅行用大衣箱;背包;公文箱;手提包;公文包;旅行包(箱);皮箱或皮纸板箱;运动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13254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