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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846933号“POLY Valve&contro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3 11:1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6933号“POLY Valve&contr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6628号“POLY”商标、第3846627号“POLY”商标、第3846624号“POLY”商标、第7255000号“POLY RACK”商标、第26911017号“POLY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五权利尚未确定。此外,诸多引证商标已经共存。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中心词“POLY”,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道、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金属棺、阀(机器零件)、暖气装置、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支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