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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2327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3 11:1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232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17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阀门、金属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截止阀、安全阀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