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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493087号“曜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3 11:0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93087号“曜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66512号图形商标、第3502368号“探索发现 EXPLO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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