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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38363号“长岭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3 10:5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38363号“长岭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14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