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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深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3 10:33 阅读(

申请人“广州天麟建设有限公司”因第10907688号“根深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651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6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广州市合茂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其在2015年07月02日至2018年07月0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广州市合茂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广西深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风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4年5月28日已进行企业字号变更,故而以最新企业字号身份进行撤销复审申请。申请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根深”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长期使用的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同时申请人在字形使用标志的情况下,亦授权珠海市根深太极推手研究中心进行使用,以两个不同方向推广“根深”商标,在建筑、园林、风景设计、保健、疗养院等多个领域得到一致好评,如复审商标被撤销,不仅损害了特定民事主体的权益,也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2、根深标志在建筑、风景设计等方面的相关合同和报告;3、申请人相关发票进账单信息;4、授权证书;5、被授权人企业登记信息;6、根深品牌太极养生堂门店图片;7、根深太极养生堂员工工装;8、根深太极养生堂活动现场照片;9、关于根深太极品牌的新闻报道;10、根深太极培训教材。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查,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本案中,申请人进一步向商标局补充了根深标志在建筑、风景设计等方面的相关合同和报告;发票进账单信息;根深太极培训教材等证据,用于完善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市合茂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8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44类“保健;医疗辅助;医药咨询;心理专家;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按摩;兽医辅助;卫生设备出租;风景设计”服务上,专用权止于2023年8月13日。原撤销被申请人的名义经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核准,变更为广州天麟建设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与广州市合茂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实为同一主体。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日对复审商标在风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经审理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复审申请。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风景设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证据2、3所体现的服务为工程造价,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风景设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证据6、7、8、10为自制证据,且并没有具体的证据形成时间,证据9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同时,证据4至10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风景设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07月02日至2018年07月01日期间已经在核定使用的风景设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风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10907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