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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 ELECTRICAL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3 09:20 阅读()
申请人“广安万豪商务有限公司”因第6563936号“W&B ELECTRICAL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509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0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3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鼠标(数据处理设备);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采购合同及对应的发票、外销合同及对应的进出口报关单;
2.商标授权书;
3.阿里巴巴、义乌购中的使用证据;
4.微信朋友圈截图、手机拍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附光盘);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5.产品册、名片。
6.订货单、购销合同。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2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0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9类灯箱、报警器等商品上。2018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鼠标(数据处理设备);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9类鼠标(数据处理设备);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证据2可以证明义乌万豪电器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1显示义乌万豪电器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向丽水市康玛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采购W&B品牌开关盒,并有对应的发票,相应的与他人签订了相同数量、品牌的外销合同,并有对应的进出口报关单。证据6中的订货单及对应的购销合同表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向他人出口并采购了W&B品牌开关、插座等商品。证据5虽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但可以表明申请人确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进行了实际使用。故,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开关、插座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开关、插座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商品的一种,故复审商标在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商品上应予以维持。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鼠标(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3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鼠标(数据处理设备);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采购合同及对应的发票、外销合同及对应的进出口报关单;
2.商标授权书;
3.阿里巴巴、义乌购中的使用证据;
4.微信朋友圈截图、手机拍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附光盘);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5.产品册、名片。
6.订货单、购销合同。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2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0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9类灯箱、报警器等商品上。2018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鼠标(数据处理设备);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9类鼠标(数据处理设备);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证据2可以证明义乌万豪电器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1显示义乌万豪电器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向丽水市康玛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采购W&B品牌开关盒,并有对应的发票,相应的与他人签订了相同数量、品牌的外销合同,并有对应的进出口报关单。证据6中的订货单及对应的购销合同表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向他人出口并采购了W&B品牌开关、插座等商品。证据5虽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但可以表明申请人确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进行了实际使用。故,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开关、插座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开关、插座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商品的一种,故复审商标在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商品上应予以维持。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鼠标(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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