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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3 09:12 阅读(

申请人“枣庄海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第1753044号“海林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097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1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22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生产金属制品炉具较早的厂家,复审商标一直都在正常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包装印刷合同及收据;
  2.商标标贴、产品包装箱、企业宣传册、产品说明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3.专利证书复印件;
  4.企业产房及生产车间照片、产品照片;
  5.申请人2015-2018年销货清单;
  6.企业宣传册。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0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02年4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11类炉子、暖气片等商品上。复审商标于2012年9月13日转让予枣庄海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即申请人。2018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1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证据1显示的是申请人作为购买方向他人购买商品的行为,并不能证明申请人使用了复审商标。证据2、4、6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3显示时间为2011年;证据5为自制证据,且均无相应履行证据。综上,申请人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11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1753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