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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烂漫”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2 18:02 阅读(

申请人“山西花烂漫土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因第12842333号“花烂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4260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1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阳城县花烂漫土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供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称已进行了变更,申请人未收到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发出的使用证据通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一份企业名称准予变更通知书,未提交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阳城县花烂漫土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文件复制、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5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止。复审商标于2019年4月8日核准名义变更为山西花烂漫土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5月21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商标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商标局认为,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及本案中均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户外广告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1284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