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贺庆”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2 17:20 阅读()
申请“普洱贺庆号古茶有限公司”人因第8800649号“贺庆”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550号决定,于2019年05月31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08月03日至2018年08月02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被申请人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壶关县龙泉星星套装门门市部签订的订单合同、收据
3、员工照片、实物照片、办公用品实物证据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何庆140427196902150412提供的证据包含于上述证据之中。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1月0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11年12月07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08月03日至2018年08月02日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服务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证明壶关县龙泉星星套装门门市部与被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证据2中的订单及收据证据,结合证据1、3,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关联关系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三年期间内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08月03日至2018年08月02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被申请人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壶关县龙泉星星套装门门市部签订的订单合同、收据
3、员工照片、实物照片、办公用品实物证据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何庆140427196902150412提供的证据包含于上述证据之中。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1月0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11年12月07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08月03日至2018年08月02日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服务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证明壶关县龙泉星星套装门门市部与被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证据2中的订单及收据证据,结合证据1、3,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关联关系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三年期间内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上一篇:“思睿”商标撤销复审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