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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邂逅莫干风花雪月”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2 17:08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6日对第28105990号“邂逅莫干风花雪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国外知名的啤酒行业企业,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风花雪月”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498677号“风花雪月”商标、第1951346号“风花雪月”商标、第4009307号“风花雪月”商标、第7654451号“风花雪月”商标、第7654470号“风花雪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2、部分荣誉证书;3、“风花雪月”商标档案、产品图片及广告合同、发票、视频;4、销售合同及发票;5、“风花雪月”啤酒在各大网站的搜索相关词条及报道;6、“风花雪月”啤酒在天猫、京东销售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熟啤酒;瓶装啤酒”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8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28年1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所有,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1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查明事实可知,本案引证商标一申请在先,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通过初步审定,因此争议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的内容,而应由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争议商标由纯文字“邂逅莫干风花雪月”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五主要识别部分“风花雪月”,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熟啤酒;瓶装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