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星奴威SINOWI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2 16:38 阅读()
申请人“炫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因第7578839号“星奴威SINOWI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155号决定,于2019年1月14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4月16日至2018年4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未加工或加工过的羊毛、羊毛绒、纺织品纤维”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未加工或加工过的羊毛、羊毛绒、纺织品纤维”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二、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提交的证据并未经过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未加工或加工过的羊毛、羊毛绒、纺织品纤维”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销售合同;3、销售发票。
商标局将上述证据交换给申请人,针对上述证据,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具有明显漏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存疑,关联性不予认可。另被申请人仅提交了一组使用证据,应被认定为象征性使用,不具有真实使用目的。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未加工或加工过的羊毛、羊毛绒、纺织品纤维”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2类未加工或加工过的羊毛、羊毛绒、纺织品纤维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商标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在案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因此商标局对该公司在许可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证据2、3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均形成于指定期间内,合同上亦显示有复审商标标样,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已在“丙纶丝(纺织产品)”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关于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的质疑缺少证据证明,商标局不予支持。考虑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加工过的羊毛、羊毛绒、纺织品纤维”商品与“丙纶丝(纺织产品)”商品之间的关联性,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未加工或加工过的羊毛、羊毛绒、纺织品纤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撤销商标: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4月16日至2018年4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未加工或加工过的羊毛、羊毛绒、纺织品纤维”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未加工或加工过的羊毛、羊毛绒、纺织品纤维”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二、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提交的证据并未经过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未加工或加工过的羊毛、羊毛绒、纺织品纤维”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销售合同;3、销售发票。
商标局将上述证据交换给申请人,针对上述证据,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具有明显漏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存疑,关联性不予认可。另被申请人仅提交了一组使用证据,应被认定为象征性使用,不具有真实使用目的。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未加工或加工过的羊毛、羊毛绒、纺织品纤维”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2类未加工或加工过的羊毛、羊毛绒、纺织品纤维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商标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在案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因此商标局对该公司在许可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证据2、3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均形成于指定期间内,合同上亦显示有复审商标标样,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已在“丙纶丝(纺织产品)”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关于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的质疑缺少证据证明,商标局不予支持。考虑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加工过的羊毛、羊毛绒、纺织品纤维”商品与“丙纶丝(纺织产品)”商品之间的关联性,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未加工或加工过的羊毛、羊毛绒、纺织品纤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撤销商标: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