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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浦HIRLPOOL”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2 16:05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对第23478560号“赫尔浦HIRLPOO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第681570号“惠而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507472号“Whirlp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就已在家用电器类及相关商品上为相关公众广所熟知,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二、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U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及其“惠而浦”商标的使用和知名度介绍;
  2、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资料、在先判决书;
  3、申请人官网介绍、发展历史、年度报告、排名名单、各类媒体报道、发展情况、公司年报;
  4、申请人的经销商列表、销售情况、宣传资料、所获荣誉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准使用在第1类硅胶、表面活性剂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准使用在第7类洗衣机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即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即2013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其它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它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引证商标在洗衣机等家电产品上的知名度,我局予以认可,但考虑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发音等方面有所区别,尤其是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硅胶、表面活性剂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洗衣机等家电商品,行业跨度过大,缺乏关联性,由此,我局认为,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三、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相关法律和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