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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彩 XUANCA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2 15:18 阅读()
被申请人“深圳市宣彩气球有限公司”不服商标局商评字[2018]第0000176698号《关于第9291928号“宣彩 XUANCA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18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与广州景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均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且所售气球的品名、数量、金额均可与发票、银行收付款业务回单相对应,据此可以证明上述合同在指定期间内已实际履行。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参展合同、参展费用发票、展会照片等宣传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玩具气球”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玩具气球”商品与其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应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根据法院判决,商标局认为,鉴于被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均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且所售气球的品名、数量、金额均可与发票、银行收付款业务回单相对应,可以证明上述合同在指定期间内已实际履行。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参展合同、参展费用发票、展会照片等宣传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玩具气球”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玩具气球”商品与其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应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撤销商标: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与广州景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均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且所售气球的品名、数量、金额均可与发票、银行收付款业务回单相对应,据此可以证明上述合同在指定期间内已实际履行。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参展合同、参展费用发票、展会照片等宣传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玩具气球”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玩具气球”商品与其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应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根据法院判决,商标局认为,鉴于被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均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且所售气球的品名、数量、金额均可与发票、银行收付款业务回单相对应,可以证明上述合同在指定期间内已实际履行。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参展合同、参展费用发票、展会照片等宣传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玩具气球”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玩具气球”商品与其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应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撤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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