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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纪元AGE OF DAW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2 14:37 阅读()
申请人“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因第10835134号“光明纪元AGE OF DAW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249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8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并未连续停止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页截图;
2.宣传图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该部分证据已在复审阶段提交。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数龙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6日申请注册,2014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2018年9月6日经核准转让予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6月1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网页及图、宣传图片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均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故不能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并未连续停止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页截图;
2.宣传图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该部分证据已在复审阶段提交。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数龙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6日申请注册,2014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2018年9月6日经核准转让予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6月1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网页及图、宣传图片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均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故不能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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