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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得很NIUDEHE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2 14:21 阅读(

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颐合企业形象设计事务所”因第7634491号“牛得很NIUDE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672号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依法授权许可给重庆市北碚区景和食府(以下称被许可使用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于2015年5月5日开始将复审商标投入到餐饮经营中。复审商标是被许可使用人的主要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饭店”等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完全涵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了的证据):
  1、商标授权协议复印件;
  2、被许可使用人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准予登记通知书、清税证明复印件;
  3、店面、店内、餐具、员工服饰及产品照片复印件。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第166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8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快餐馆;酒吧;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提供营地设施”服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12月20日。2018年5月2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经审查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之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商标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为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9年《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程序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复审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2015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指定期间)是否在“饭店”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复审商标注册人或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对该复审商标标识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虽可证明其于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北碚区景和食府(被许可使用人)使用,但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形成时间,不能证明申请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整体上未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其或被许可使用人于指定期间在“饭店”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7634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