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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帅lord dec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2 14:05 阅读(

申请人“上海统帅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因第9250206号“统帅lord dec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796号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上海市著名的家装企业,其“统帅LORDDECO”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复审商标一直在申请人开设的健身俱乐部使用,为公司员工提供健身用体育设施,经营情况良好,已有会员达500人左右。由于没有完善的商标管理部门,复审商标虽有正常使用,但缺乏使用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指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其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相同):申请人的健身场所照片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及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3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婚庆主持(司仪);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文娱活动;夜总会;提供体育设施”服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3月27日。2018年6月1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经审查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之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商标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为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9年《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程序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复审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指定期间)是否在“教育”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复审商标注册人或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对该复审商标标识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在本案中仅提交了一张健身场所照片打印件作为证据,该证据为申请人的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真实性难以确认,且该证据在无相关合同、发票等实际使用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申请人已将“提供体育设施”服务投入到市场流通领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教育”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92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