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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025244号“甜蜜卧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2 13:5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25244号“甜蜜卧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具有任何消极、负面的含义,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信息、商标档案、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甜蜜卧底”构成,其中“卧底”词汇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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