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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788896号“东联计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2 13:3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88896号“东联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50347号“东联DONGLIAN及图”商标、第8012844号“东联TOSLEVO”商标、第10257292号“东联”商标、第14650288号“东联”商标、第26403159号“东联DONGLIAN”商标、第27904734号“东联”商标、第27966710号“东联TOSLEVO”商标、第4924801号“东联自控”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且经使用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明、发票、媒体报道、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测量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信号灯、化学仪器和器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的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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