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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ssandes”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2 13:37 阅读(

     申请人“拉瓦斯科斯酒业公司”不服商标局商评字[2018]第0000108437号《关于第9365124号“Bressande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154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首先,第三人提交的一份销售合同中共显示十八种不同品牌的红葡萄酒、起泡酒,所提供的对应发票并未显示具体的商标,且总金额仅为9500元;其次,根据原告提交的工商资料显示交易双方注册地址与天眼查网站查询结果显示二者联系方式完全一致;此外,销售合同购买方的股东与商标注册人的股东相同,且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标注诉争商标的商品实际进入流通领域;再次,作为跨度三年期间的使用证据,第三人仅提供一份销售合同及发票,未再提供其他流通领域的使用证据或宣传证据,第三人虽当庭陈述还有其他使用证据,若本案进行二审则提供,但仅凭在案证据,无法排除本案商标使用行为属于维持商标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此外,第三人提交的报关单未提供原件,真实性难以确认,亦无法据此确定销售主体。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商标局认为,作为跨度三年期间的使用证据,第三人仅提供一份销售合同及发票,未再提供其他流通领域的使用证据或宣传证据;报关单未提供原件,真实性难以确认,亦无法据此确定销售主体。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申请商标-9365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