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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廓龙图”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2 13:32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对第20010227号“廓龙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于2006年6月23日申请注册“龙图牌及图”商标,申请人的“龙图牌及图”防水材料主要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销售,并且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取得了一定的影响力。而被申请人产品的产地同样为大庆市。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三、被申请人是在有计划的、全方位的抄袭申请人的主要商标“龙图牌及图”、“龙图LongTu”、“包龙图BAOLONGTU及图”和“龙图防水铁面无私”,其申请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申请人已对第11447537号“龙图及图”商标、第16819878号“龙图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对第17259182号“铁面龙图及图”商标提出异议,其请求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支持。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申请人产品与被申请人产品对比图片;
3、产品购销合同、广告宣传、产品销售相关资料;
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5、申请人第5438437号“龙图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79436号“龙图防水铁面无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56182号“包龙图BAOLONGT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657319号“龙图Long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注册证;
6、在先案件裁(决)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混凝土用凝结剂、混凝土充气用化学品、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除油漆和油外的水泥防腐剂、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化学品、粘胶液、聚氨酯”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9类“混凝土、水泥、沥青、建筑用沥青制成物、油膏、防水卷材、岩棉制品(建筑用)、防火水泥涂层、涂层(建筑材料)、砖粘合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但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混凝土用凝结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混凝土、防火水泥涂层等商品关联密切,争议商标为“廊龙图”,其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龙图牌”、引证商标二““龙图防水铁面无私”、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包龙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四文字“龙图”,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关联密切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是其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均指向其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且并未指出其除在先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其他在先权利受到损害。申请人关于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在本案所涉商品项目上,“廊龙图”本身并不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于2006年6月23日申请注册“龙图牌及图”商标,申请人的“龙图牌及图”防水材料主要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销售,并且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取得了一定的影响力。而被申请人产品的产地同样为大庆市。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三、被申请人是在有计划的、全方位的抄袭申请人的主要商标“龙图牌及图”、“龙图LongTu”、“包龙图BAOLONGTU及图”和“龙图防水铁面无私”,其申请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申请人已对第11447537号“龙图及图”商标、第16819878号“龙图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对第17259182号“铁面龙图及图”商标提出异议,其请求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支持。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申请人产品与被申请人产品对比图片;
3、产品购销合同、广告宣传、产品销售相关资料;
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5、申请人第5438437号“龙图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79436号“龙图防水铁面无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56182号“包龙图BAOLONGT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657319号“龙图Long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注册证;
6、在先案件裁(决)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混凝土用凝结剂、混凝土充气用化学品、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除油漆和油外的水泥防腐剂、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化学品、粘胶液、聚氨酯”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9类“混凝土、水泥、沥青、建筑用沥青制成物、油膏、防水卷材、岩棉制品(建筑用)、防火水泥涂层、涂层(建筑材料)、砖粘合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但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混凝土用凝结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混凝土、防火水泥涂层等商品关联密切,争议商标为“廊龙图”,其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龙图牌”、引证商标二““龙图防水铁面无私”、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包龙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四文字“龙图”,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关联密切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是其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均指向其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且并未指出其除在先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其他在先权利受到损害。申请人关于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在本案所涉商品项目上,“廊龙图”本身并不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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