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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743040号“華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2 13:2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43040号“華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01118A号商标、第1875979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華途”(“華”为“华”的繁体形式)与引证商标一 “华途”、引证商标二的显著标识性文字 “华涂”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固化剂、硅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固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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