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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92205号“LIZ BELFO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2 13:1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92205号“LIZ BELFO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原创商标,它来源于外国人的人名,与公众知晓的地名无关。申请商标整体无含义,不涉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LIZ BELFORD",其中包含的英文“LIZ”可译为“利兹”,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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