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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ES”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2 11:57 阅读()
申请人“泉州丽驰科技有限公司”因第10882140号“NE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250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5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03月29日至2018年03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获准注册以来,持续使用该商标,并开设有天浴商城用于“替他人推销”服务。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相关网站截图及宣传单页。
商标局亦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证据如下(复印件):
2、办公场所、店面、仓库照片;
3、网络销售页面截图;
4、纸媒产品广告合同、网络服务单、服务协议、广告设计与制作协议、推广合同及相关发票;
5、宣传使用照片、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过持续、公开、真实、合法的市场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05月08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08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商业询价;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所;商业企业迁移;复印服务;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03月29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起撤销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03月29日至2018年03月28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无证据形成时间;证据2、3、5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难以证明其使用情况。据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户外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03月29日至2018年03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获准注册以来,持续使用该商标,并开设有天浴商城用于“替他人推销”服务。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相关网站截图及宣传单页。
商标局亦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证据如下(复印件):
2、办公场所、店面、仓库照片;
3、网络销售页面截图;
4、纸媒产品广告合同、网络服务单、服务协议、广告设计与制作协议、推广合同及相关发票;
5、宣传使用照片、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过持续、公开、真实、合法的市场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05月08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08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商业询价;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所;商业企业迁移;复印服务;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03月29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起撤销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03月29日至2018年03月28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无证据形成时间;证据2、3、5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难以证明其使用情况。据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户外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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