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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91091号“DATAO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2 11:4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91091号“DATA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71949号商标、第29040897号商标、第17956892号商标、第280414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在类似服务上并存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称各引证商标已在类似服务上并存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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