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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博联邦”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2 10:58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3日对第21831266号“高博联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制药企业,其在第五类注册的“联邦”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11706号“联邦”商标、第1908033号“联邦”商标、第1182339号“聯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联邦”商标于2013年被评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可能误导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目的是牟取不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的相关介绍资料;2、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情况;3、宣传、使用、销售材料;4、荣誉材料;5、引证商标档案信息;6、在先决定、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8年12月7日第1626期《商标公告》上,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净化剂;兽医用药;卫生巾带;医用敷料;失禁用尿布;牙填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先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的“联邦”商标于2013年在人用药商品上在商标管理程序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4、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470余件商标,包括“初音”、“全球行”、“索克菲”等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在案佐证。
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 申请人所述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的理由,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调整的范围,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兽医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性,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且在案证据可证明申请人“联邦”商标在人用药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另查明,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其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470余件商标,包括“初音”、“全球行”、“索克菲”等与他人知名标识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言善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制药企业,其在第五类注册的“联邦”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11706号“联邦”商标、第1908033号“联邦”商标、第1182339号“聯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联邦”商标于2013年被评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可能误导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目的是牟取不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的相关介绍资料;2、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情况;3、宣传、使用、销售材料;4、荣誉材料;5、引证商标档案信息;6、在先决定、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8年12月7日第1626期《商标公告》上,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净化剂;兽医用药;卫生巾带;医用敷料;失禁用尿布;牙填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先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的“联邦”商标于2013年在人用药商品上在商标管理程序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4、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470余件商标,包括“初音”、“全球行”、“索克菲”等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在案佐证。
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 申请人所述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的理由,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调整的范围,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兽医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性,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且在案证据可证明申请人“联邦”商标在人用药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另查明,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其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470余件商标,包括“初音”、“全球行”、“索克菲”等与他人知名标识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言善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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