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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5242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2 10:50 阅读(

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你我他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因第51252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092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6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有真实、公开及合法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在“货物展出;商业橱窗布置;广告策划;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宜昌市康龙家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康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被申请人与宜昌市康龙家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3、复审商标使用图片复印件;
  4、宣传页原件;
  5、三峡商报原件;
  6、送货单照片复印件;
  7、网页资料截图;
  8、公众号截图;
  9、广告视频、商场视频资料;
  10、相关网页、公众号录制视频。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商业橱窗布置;广告策划”等服务上。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2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宜昌市康龙家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使用。证据3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4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5为2015年4月17日的三峡商报,形成时间早于指定期间。证据6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复审服务。证据7或者未显示形成时间、或者形成时间晚于指定期间。证据9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均非在其复审服务上。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货物展出;商业橱窗布置;广告策划;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5125242